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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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6日,民政部公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做好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增加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加捐赠人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也有利于保障捐赠人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还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推动慈善组织高质量发展。
下面用一张表看懂新旧办法核心差异。
整体来看,修订后的新规在条款数量上由2018年版的26条增至29条,其中新增四条、简化一条,主要呈现以下六大亮点:
一是细化款物用途披露标准,例如修订版的第八条、第十条等,要求公开使用时间、支出数额、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使用效果等关键信息,相较旧版仅要求公开募得款物用途和未使用情况的笼统规定,新规建立了更为精细的披露体系。
二是扩大监管覆盖面,新第十一条首次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其必须披露重大慈善项目信息,填补了原制度对非公募慈善组织监管的空白。
三是强化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新增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七条,通过明确定义“主要捐赠人”范围,建立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报送制度,从源头上斩断不当利益输送的灰色空间。
四是完善特殊领域监管要求,第八条与第十二条新增慈善信托全流程信息披露规定,并针对应急慈善建立“五日一报”的特别公开机制,提升突发事件中慈善活动的透明度。
五是优化监管执法体系,第六条要求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二条明确民政部门对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抽查检查权,同时第二十三条更新处罚依据至《慈善法》第110条、118条,增强执法威慑力。
六是构建统一公开平台,明确“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法律地位,并新增第二十八条鼓励性条款引导慈善组织主动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形成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
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的生命线。这些修订既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慈善事业发展新形势的回应,也彰显了推动慈善行业从合规透明向效能透明转型的改革方向。
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公益慈善学院)慈善组织“风险+信用”双评项目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