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与管理工作,加快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坚持德才兼备、保证质量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公开招聘、聘约管理的原则,着力引进学科建设需要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其他优秀人才,努力建设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与高水平大学建设相适应的高水平人才队伍。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三条 根据岗位设置,引进对象分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博士三个层次,A、B、C、D、E、F、G七种类别。
(一)学科带头人
A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人选;
2.“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人选;
3.“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6.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7.近五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2位或二等奖首位,或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或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一等奖首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首位;
8.其他相同层次人才。
B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海外特聘专家);
2.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
5.近五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2位,或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二等奖首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首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首位;
6、其他相同层次人才。(二)学术带头人
C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近五年,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 项,且首位发表学校认定的本学科A类期刊论文2篇;
3.近五年,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二等奖前2位或三等奖首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2位或三等奖首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或二等奖首位。
D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近五年,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教学基金项目1项,且首位发表学校认定的本学科A类期刊论文1篇;
3.近五年,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三等奖前2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前2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前2位或三等奖首位。
E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近五年,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教学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有资项目 2 项,且首位发表学校认定的本学科A类期刊论文1篇;
3.近五年,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三等奖前2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前2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前2位或三等奖首位。
(三)优秀博士
F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专业符合我校需求;
2.近五年首位(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以下同)发表本学科论文SCI一区1篇或二区2篇、或发表本学科ESI高被引论文1篇、或发表SSCI、A﹠HCI源刊论文2篇、或发表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1篇,或作为主持人完成或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博士论文,或优势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相当水平人才。
G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专业符合我校需求;
2.近五年首位(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本学科C类期刊论文1篇,或首位发表学校认定的本学科D类期刊论文3篇。
第四条 全职引进的A类、B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C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D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E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F、G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其第一学历原则上为全日制本科。
第五条人才引进鼓励采取人才团队引进形式。人才团队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家级创新团队,第二层次为省级创新团队。第一层次人才团队成员中,领军人才、核心成员达到A类人才的不少于1人;第二层次人才团队成员中,领军人才、核心成员达到B类人才的不少于1人。
第六条 学校鼓励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以合作研究、定期讲学、编外聘用等方式非全职引进(柔性引进)人才。柔性引进人才原则上限于第一层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人才引进中的特殊情况,需经校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八条 对全职引进的人才,提供如下待遇:
第九条引进人才住房待遇分校内、校外两种情况。在学校住房(包括学府小区)有房源的情况下,享受学校提供住房的,可按引进人才的层次确定相应购房补贴。如引进人才到校外购买商品房,可按校内购房补贴的双倍确定相应的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调到学校,学校只提供一套住房。其他情况学校具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校可以为D类及以上人才解决配偶工作,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可以办理调动手续;E类、F类人才配偶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可以办理引进或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引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达到C类人才条件,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后,五年内享受教授(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津贴待遇。期间可以参加学校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晋升至教授并且聘至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的,岗位津贴按照新聘岗位等级执行,五年内未能正常晋升教授的,取消教授待遇。
第十二条 引进的博士,任现职以来科研业绩达到E类人才条件,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后,五年内享受副教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津贴待遇。期间可以参加学校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晋升至副教授并且聘至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岗位津贴按照新聘岗位等级执行,五年内未能正常晋升副教授的,取消副教授待遇。
第十三条 对全职引进的各类人才,除享受引进待遇外,符合学校“凤凰人才工程”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评审,通过后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人才团队引进中的团队成员如符合上述人才引进标准的,可享受相应层次人才待遇。其他待遇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学校工作期间,学校提供免费住房。根据其岗位及承担并完成任务情况,学校分别提供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编制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学校引进人才需遵循下列程序:
(一)资格审查
收到应聘申请后,人事处会同相关院(部)根据学校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及专业要求,对应聘人员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核实,确定相应层级应聘资格。
(二)考察面试
A类、B类人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聘任意见;C类、
D类人才由院(部)学术委员会审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聘任意见;其他层次人才由院(部)学术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聘任意见。
对C类及以下人员的考察,均需组织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相关院(部)、学科、专业人员组成的面试专家小组(不少于7人),进行试讲、答辩等面试环节。
(三)学校审定
人事处对各院(部)提交的人才考察及引进意见汇总、把关后,提出人才引进方案,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十八条 学校将拟引进人选情况公示无误后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五章 聘用与考核
第十九条聘用程序
拟引进的人选,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按人事工作相关规定办理入校和聘用手续。
(一)各院(部)与拟聘人才协商确定聘期目标及工作计划;(二)各院(部)将拟聘人才聘期目标及工作计划报送人事处备案;
(三)人事处与拟聘人才双方签订聘用合同,首聘合同期限为5年(柔性引进人才聘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考核办法
(一)学校根据聘任合同,对引进人才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学校按合同约定收回有关待遇;
(二)相关院(部)和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在聘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考核意见并报人事处,人事处将各单位情况汇总后报学校研究,并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受聘人才考核结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人才引进工作。
各院(部)负责拟订并向学校人事处提交本单位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人才引进计划经学校批复后,各院(部)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学校实行人才引进工作目标责任制,把人才引进工作列为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山东工商学院人才引进协议书
甲方:山东工商学院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工商学院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甲方同意乙方作为人才来校并在甲方相应的教学科研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聘用期限
聘期为5年,聘期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
日。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根据国家及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甲方原则上不批准乙方在协议服务期内提出的辞职、自费出国、调离甲方等申请。乙方服务期内访学进修、做博士后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岗工作的,按照实际不在岗工作时间顺延服务期。
(二)甲方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乙方到甲方工作涉及的人事接收(含调配、录用)等手续。
(三)甲方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津贴,提供相关福利待遇等。
(四)甲方提供给乙方安家费万元,购房补贴万元,科研启动费万元。安家费在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所有入职手续后一次性发放给乙方;购房补贴采用分期发放的方式,聘期内第一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金额的70%,其余部分待聘期考核合格后发放;所有补贴和经费等均为税前金额,按照国家规定,其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并由学校财务代扣代缴。
(五)甲方(同意/不同意)为乙方的配偶安置在校内工作。
(六)甲方(同意/不同意)为乙方提供周转房,租金元/年,租期月,租金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本协议约定的由甲方提供的相应条件和待遇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乙方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目标规定的工作任务(见学校相关规定)。
(三)乙方保证在甲方接收(含调进、录用期间)前向甲方提供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工作履历、身体状况、学历学位和科研成果、与前任工作单位解聘或前任工作单位同意乙方兼职等情况属实。若乙方提供的情况失实,甲方有权予以辞退,乙方须退回甲方提供的住房(具体实施办法按辞退时甲方相关规定执行)、安家费、购房补贴及科研启动费等,照顾性调入或聘用的配偶同时调出或解聘。
(四)乙方在聘期内申请调离或辞职,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须退回甲方提供的住房(具体实施办法按辞退时甲方相关规定执行)、安家费、购房补贴及科研启动费等,照顾性调入或聘用的配偶同时调出或解聘,并按服务年限差额支付5000元/年的违约 金。
(五)乙方首次聘期期满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调整待遇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或拒绝参加考核者,不再续聘,乙方须退回甲方提供的住房(具体实施办法按辞退时甲方相关规定执行)、安家费、购房补贴及剩余科研启动费等,照顾性调入或聘用的配偶同时调出或解聘。
(六)乙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被甲方辞退的,按乙方违约处理,适用本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要求甲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的签订地及履行地为山东工商学院。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均可向协议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